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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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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苏州市辛庄企业家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辛庄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苏州市区的辛庄籍企业家为会员,特邀辛庄籍在市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参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团结、协作、创新”为主题,以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为载体,以加强企业家之间经济合作为抓手,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各方面的联系,为企业的健康成长和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方针为:自选领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091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会员中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各项规范,提高自律水平,维护本会声誉;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三)研究和探讨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举办有关企业管理理论、方法、标准的业务研讨及考察、交流、联谊活动,协调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合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会诊企业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社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四)设立信息网站,编印动态简报和刊物等;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苏州市区的辛庄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提供有利于调研和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资料;

(五)为本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六)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作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设参事,主要由在苏州市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辛庄人士组成。参事免交会费,在本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参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组成会长会议。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奉献社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有关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确定收取会费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专职会计,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1015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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