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商会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概况 > 商会章程

苏州市辛庄企业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辛庄企业家商会”,英文名 为 :“Suzhou Xinzhuang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XZ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苏州市区投资创业的辛庄籍企业家为会员主体,吸收部分愿意加入本商会的辛庄镇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家或是常熟籍在苏州市区投资创业的企业家为会员,特邀辛庄籍在市区的乡贤为参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互 助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创事业”为主题,以搭建平台为载体,以联络联谊、合作交流、共谋发展为抓手,努 力履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各方面的联系,为企业的健康成长和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方针为:依法治会、民主办会、制度理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苏州高新区广达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制定落实各项规范,提高自律水平,维护本会声誉;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三)研究和探讨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等理 论和实际问题,举办有关企业管理理论、方法、标准的业务 研讨及考察、交流、联谊活动,协调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合 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会诊企业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社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四)设立信息网站,编印动态简报和刊物等;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苏州市区的常熟市辛庄籍企业家、辛庄镇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家、常熟籍在苏州市区投资创业的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提供有利于调研和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资料;

  (五)为本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六)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作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参事,主要由在苏州市区的辛庄籍乡贤组成,履行公益性、服务性义务活动。参事免交会费,在本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 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会长、荣誉 会长、副会长、理事。必要时可增设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参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审议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会长等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包括但不限于微信、QQ、电话等)形式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荣誉会长由卸任会长出任,荣誉会长实行终身制。

  第二十三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奉献社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对会员、理事会成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必要时可设荣誉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 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本会负责人、理事、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苏州市辛庄企业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选举产生监事长;

  (三)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 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商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商 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 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有关资助;

  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商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苏州市辛庄企业家商会 管理员登录入口 联系电话:0512-68155938 苏ICP备2023009003号-1
您是第位访客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 1024*768 以上分辩率浏览本站